【项目调整工作指引】国家卫生健康委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调整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卫生健康委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 以下简称科技发展中心)承担管理任务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 以下简称项目)调整工作,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课题参与单位,下同)按规定、按程序办理项目调整事项,依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有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工作原则

(一)履行合同义务,恪守契约精神。项目任务书是项目实施的基本依据,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客观因素需调整的,须提供充分合理依据并履行严格审批程序。严禁擅自降低申报指南中明确的申报条件、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等,不得随意调整任务书(含预算)确定的主要约束条件。

(二)分级分类管理,压实各方责任。根据调整事项的性质、范围、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重大调整事项由科技发展中心审核并报主责单位审定后,由科技发展中心批复调整;重要调整事项由科技发展中心审核并报主责单位备案后批复调整;一般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审核并报科技发展中心备案后调整;其他调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核或备案。

(三)调整全程留痕,确保合规可溯。重大调整、重要调整和一般调整事项须依托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 以下简称国科管系统)办理;对于其他调整事项,项目承担单位须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按规定办理并归档过程材料备查。

二、调整事项

(一)重大调整事项。一般不予调整。指项目级相关调整, 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申请,科技发展中心研究形成意见报主责单位审核后,由科技发展中心批复调整。主要包括以下调整事项。

1.项目牵头单位实体调整;

2.项目负责人调整,原则上应调整为具有同等学术水平的项目牵头单位人员或课题负责人;

3.项目预算总额调剂,原则上不予调增;

4.项目级研究内容及考核指标调整;

5.项目实施周期调整,可以申请一次,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

6.其他项目级调整事项。

(二)重要调整事项。一般指课题级相关调整, 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或审核汇总课题承担单位提出的调整申请,由科技发展中心审批。主要包括以下调整事项。

1.课题承担单位实体调整;

2.课题负责人调整,原则上应调整为具有同等学术水平的课题承担单位人员;

3.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课题间经费调剂;

4.课题级研究内容及考核指标调整;

5.其他课题级调整事项。

(三)一般调整事项。一般由调整相关的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经所属课题承担单位审核、项目牵头单位审批通过后报科技发展中心备案的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以下调整事项。

1.项目承担单位名称、开户行名称或账号调整;

2.课题参与单位调整;

3.研究方向和考核指标不变的前提下,研究方案或技术路线调整;

4.课题预算(含配套经费)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间经费调剂(含相关任务调整);

5. 骨干人员调整(含相关任务调整);

6.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人员信息调整(投入项目时间等),调整后不得低于申报指南要求;

7.对于其他来源资金,在总额不变的情况下,不同来源资金之间、不同单位之间调剂,原则上应由项目承担单位作为出资单位;

8.项目(课题)任务书错误基本信息更正;

9.其他备案事项。

(四)其他调整事项。一般指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或备案的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以下调整事项。

1.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设备费调剂;

2.课题间接经费调减用于课题直接经费支出;

3.课题预算总额不变,除设备费外的课题直接经费预算科目间调剂;

4.其他研究人员调整。

三、调整要求

(一)调整申请

1. 对于重大调整事项、重要调整事项和一般调整事项的调整申请,由调整相关项目承担单位及人员发起,逐级通过课题承担单位、项目牵头单位审核同意后, 由项目牵头单位统一通过国科管系统提交电子版调整申请材料;

2. 对于其他调整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及时按规定办理调整手续并做好档案归档;

3. 项目执行期结束前 6 个月内不再办理项目相关调整事项,项目调整不得违背项目申报指南的有关要求。

(二)调整材料

调整相关项目承担单位及人员按调整事项所属分类准备申请及附件证明材料(格式要求见附件 1-6)。项目承担单位应对提交的调整申请材料严格把关,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科技发展中心对于分类错误、理由牵强、字迹模糊、签章缺失等不合格材料予以退回。

(三)调整结论

         科技发展中心批复的调整结论分为同意调整和不同意调整两类。重大调整事项和重要调整事项的调整结论以科技发展中心批复的正式函件为调整依据,一般调整事项的备案以系统通过审核为调整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