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医学部关于对挂靠学会的管理办法
阅读次数: 发布日期:2005-05-26
一、 管理范围
1.挂靠在医学部的各类二级以上学会(含二级学会)。
2.常务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医学部及在该学会有任职副主委(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以上职务的各级学会。
二、 管理机构
医学部科研处作为上述挂靠学会的主管部门。
三、 管理的内容
1.学会是学术团体,是学术界学习和提高专业水平,进行学术交流最佳场所。因此鼓励各专业人员在做好其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参加各种学术团体,支持和鼓励各类专家在各级学会中兼职。
2.在二级以上学会任主任委员(理事长)或副主任委员(副理事长)以及秘书长的专家,在其任职期间应填写“北京大学医学部学会登记表”报科研处备案。
3.凡挂靠或办公地点设在医学部及下属单位的各级学会应填写“北京大学医学部学会登记表”报科研处备案。
4.参加学会活动挂靠或办公地点设在医学部及下属单位的各级学会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遵守各挂靠所在单位的有关制度与规定。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五、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