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等学校卓越青年科学家计划管理办法(京教研〔2017〕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管理北京高等学校卓越青年科学家计划(以下简称“卓青计划”),依据《北京高等学校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计划》,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卓青计划”即为高精尖项目,与高精尖创新中心均是北京高校高精尖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实施“卓青计划”,不断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建设一批科技创新实体,搭建有利于青年科研领军人才成长发展、脱颖而出的平台,进一步释放创新活力、提高科技创新能力,重点培育一批有发展潜力的青年科学家。

  第三条 “卓青计划”以服务国家创新发展战略和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为导向,强化高层次人才的支撑和引领作用,集中力量在基础研究、人文社会科学、支撑产业转型升级等领域实现重点突破,切实提升北京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水平,助推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为北京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放、管、服”的要求,注重行政决策、专家论证与立足实际相结合,注重事前论证备案、事中检查指导、事后绩效考核相结合。“卓青计划”经费使用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教育〔20163001)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教委负责“卓青计划”项目总体规划、目标任务及实施情况的检查指导,负责项目责任主体信用管理。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项目预算安排、财务管理的监督指导,根据各“卓青计划”项目年度任务计划和预算管理要求,负责安排年度预算。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卓青计划”任务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制定并落实总体计划和目标任务,把握科研创新方向,组建科研创新队伍,培育科研创新成果,规范经费使用等工作。

  第八条 “卓青计划”所在高校负责对项目推进与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组织预算编报,定期开展检查指导与跟踪问效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九条 “卓青计划”按照人文社会科学类、自然科学类、创新应用类进行分类管理。“卓青计划”包括“卓青计划——北京高等学校卓越青年科学家项目(以下简称“卓青项目”)和“卓青计划——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两部分,分别按照不同的机制体制开展工作。

  第十条 “卓青项目”面向北京地区本科层次以上高校开展,人文社会科学类、自然科学类可以申报“卓青项目”;“创新平台”面向北京市属高校开展,自然科学类、创新应用类可以申报“创新平台”,“创新平台”必须按照《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通过“卓青计划”鼓励并支持高校积极吸纳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尤其是国际创新力量加入“卓青计划”团队。已聘为北京高校高精尖创新中心人员不得申报。

  第十二条 “卓青计划”负责人为北京高校教师或与北京高校具有稳定合作关系的国际创新人才,有能力组织并领导高水平科研团队,在科研创新上具有赶超国际先进水平的潜力,有能力成为在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中青年科学家。自然科学类项目负责人年龄限制分为45周岁以下和35周岁以下两档(原则上比例31);社会科学类项目负责人不超过45周岁。

  第十三条 “卓青计划”采用专家推荐制。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推荐人应为高校校长(书记)、科研院所负责人、社科院学部委员或长江学者。自然科学、创新应用类项目推荐人应为两院院士(含京外)、高校校长(书记)或科研院所负责人;每位专家至多推荐3名候选人,每位候选人由3名或以上同领域专家推荐。由项目申请人所在高校统一申报。

  第十四条 “卓青计划”按照专家推荐、项目论证等步骤公开择优确定拟支持项目,并报相关会议审议,审议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立项支持。论证通过后的项目申报书即作为项目任务书,并联合总体计划和年度目标任务书,成为“卓青计划”的实施及评估依据。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卓青计划”每个项目实施周期为5年,“卓青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各年度部门预算,项目总额度按照人文社会科学类1500万元、自然科学类5000万元、创新应用类1亿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实行“总额控制、定额管理”,项目根据实际需求在总额度内提出年度经费申请,避免当年产生结余资金。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卓青计划”面向国内外招聘优秀人才,提升国际竞争力,经费额度的50%可以用于聘任国内外高端人才。

  第十七条 对“卓青计划”项目实行“过程管理,动态监测”,采取年度自评、中期考评、末期验收相结合的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各项目对照任务书在不同阶段对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对工作开展情况、任务完成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进行分析发布自评报告。

  第十八条 市教委、市财政局将委托专家组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进展情况、研究前景、绩效成果、经费使用等进行评估。对实施有力、进展良好、成效明显的,加大支持力度;对实施不力、进展缓慢、缺乏实效的,减少支持力度;对于出现重大问题、不再具备建设条件的,终止项目,并停止经费支持。

  第十九条 “卓青计划”任务实施评估坚持分类管理,社会科学类任务侧重评估社会效益,以成果在民生领域中应用效果体现;自然科学类任务侧重评估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以专家论证结果或专业报告体现;创新应用类任务侧重评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结果体现。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条 市教委依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应与“卓青计划”可能产生的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在项目立项时进行书面约定。主持单位、承担单位应对项目及下设课题可能产生的成果知识产权与有关单位进行书面约定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卓青计划”专项经费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标注“北京高等学校卓越青年科学家计划资助”及项目编号,并与所选领域直接相关,凡未标注的或不直接相关的成果,将在绩效评价时不予认可。

  第二十二条 “卓青计划”全过程应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对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实施、验收、绩效评价等各个阶段履行承诺、奉行学术界公认行为准则的情况进行记录、评价和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相关管理细则、评估标准等由市教委、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