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会议评审驻会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阅读次数: 发布日期:2023-09-19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会议评审驻会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建立完善基金资助项目会议评审驻会监督制度,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章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金资助项目会议评审驻会监督(以下简称驻会监督)工作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党组的领导下,由自然科学基金委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成立驻会监督工作领导协调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协调小组),组长由分管监督工作的委领导担任,成员由科研诚信管理、计划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和各科学部负责人组成。领导协调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与驻会监督工作相关的重要事项。科研诚信管理、计划管理、纪检监察部门相关处室负责人、各科学部综合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协调小组联络员。
计划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各类项目管理办法以及评审工作规定等,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廉政风险防范,各科学部与科研诚信管理部门共同配合完成驻会监督有关具体工作事项。
第四条 监督委员会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成立驻会监督组,并指派其进驻有关基金资助项目评审会议(以下简称评审会),组织与实施驻会监督工作,接收评审会期间的投诉与举报等。驻会监督组组长由监督委员会委员担任,科研诚信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作为成员。驻会监督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成员协助组长工作。
第五条 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驻会监督年度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工作总结撰写、有关问题研究,向监督委员会会议和委务会议汇报工作、向相关部门反馈驻会监督工作建议,完成领导协调小组和驻会监督组交办事项,以及协调与管理各项具体工作等。
第六条 监督委员会有权对自然科学基金委所有类型评审会进行驻会监督;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进驻所有或部分评审会现场进行监督。
第七条 驻会监督组对参加评审会的评审专家、基金项目申请人和参与人、依托单位和合作单位及自然科学基金委相关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在编人员、流动编制人员、兼聘人员)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有关政策法规、遵守会议评审工作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驻会监督组对下列内容开展监督:
(一)评审专家的履职情况,包括:是否遵守会议专家承诺,是否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工作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评审专家行为规范》以及有关规定充分履行评审专家义务和客观公正地完成评审任务等;
(二)基金项目申请人和参与人、依托单位和合作单位的相关行为,包括:在基金资助项目会议评审过程中是否遵守项目申请人承诺和依托单位承诺,是否存在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干扰评审工作秩序和影响项目评审公正性等问题;
(三)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情况,包括:是否遵守工作人员承诺,是否遵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党员廉洁自律行为守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人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人员公务活动八项规定》等相关规定;
(四)各评审会遵循有关管理办法中程序性要求的情况;
(五)其他可能影响会议评审公正性的情况。
第九条 驻会监督组列席所驻评审会并开展下列工作:
(一)向所驻评审会的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通报驻会监督工作任务,公布联系方式;
(二)针对第八条规定的内容开展现场监督;
(三)接收会议评审期间的投诉和举报;
(四)组织评审专家开展评审公正性调查工作;
(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调研或召开座谈会;
(六)其他需要开展的监督工作。
第十条 驻会监督组所驻评审会的组织部门开展下列工作:
(一)向驻会监督组提供会议日程等常规会议材料;
(二)安排驻会监督组在会议开幕式上作驻会监督工作说明;
(三)根据工作需要,在评审期间向驻会监督组组长提供与监督工作有关的评审专家有关信息;
(四)配合驻会监督组完成公正性调查工作;
(五)接受驻会监督组意见或建议反馈并根据具体情况在评审工作中运用;
(六)其他需要开展的工作。
第十一条 驻会监督组成员与所驻评审会的领导协调小组联络员共同负责完成评审专家对评审工作的公正性调查工作:
(一)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公正性调查表》电子模板;
(二)所驻评审会的领导协调小组联络员根据会议评审组专家数量,按照电子模板套打评审专家名单纸质版,于会前到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加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公章,并带至评审会现场。监督委员会办公室人员在此过程中不得接触与会评审专家名单;
(三)所驻评审会的领导协调小组联络员与驻会监督组成员互相配合,适时发放并督促评审专家完整填写《公正性调查表》;
(四)驻会监督组成员在评审会结束前回收《公正性调查表》,并负责统计评审专家公正性调查结果;
(五)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公正性调查表》统计结果和有关情况反馈给相应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十二条 驻会监督组如发现第八条所述的不恰当行为,情节轻微的,应当对有关行为人作出提醒、警告;情节严重的,应当将情况上报领导协调小组。驻会监督组在会议评审期间接收到有关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向领导协调小组报告并将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涉及违纪情况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转由相应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驻会监督组在驻会期间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服从评审会会务组统一安排;
(二)遵守评审会期间各项规定;
(三)不泄露与会评审专家信息;
(四)不过问与监督工作无关的项目评审情况;
(五)做好投诉举报的记录工作,并严格保密;
(六)严格遵守各类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中的回避和保密规定及其他有关纪律要求。
第十四条 驻会监督组如有违反相关规定和不当行为的,评审专家、基金项目申请人和参与人、依托单位和合作单位及自然科学基金委相关工作人员有权向领导协调小组反映,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