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研究中心建设运行和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研究中心建设运行和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规范和加强北京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办发〔202132)、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北京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京发〔201812)、市教委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首都高校发挥基础研究主力军作用若干措施》(教研〔20252)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中心建设是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海外引进战略科技人才提供创新研究平台。研究中心建设目标是通过战略科技人才组建高水平科研团队,聚焦国家战略、高精尖产业发展、市场应用等方向开展基础研究,逐步实现引领国际前沿科学发展目标,促进研究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紧密结合,力争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带动北京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 研究中心建设遵循突出基础、实体运行、开放管理、成果明晰的原则,推动高水平研究型高校发挥基础研究主力军作用,坚持战略导向、前沿导向和市场导向,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的合作,汇聚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从源头和底层解决关键技术问题,产出重大原创理论成果,支持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是研究中心建设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统筹研究中心建设布局;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研究中心建设;制定研究中心建设工作方案、相关制度,协调解决研究中心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研究中心建设方案申报和论证,批复符合条件的研究中心开展建设;指导研究中心编制预算,组织开展对研究中心建设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估和验收,根据评估结果对研究中心建设进行动态调整;组织研究中心建设宣传工作。

第五条 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主要负责:结合研究中心资金需求和绩效结果等,核定研究中心经费预算,批复年度预算;配合市教委开展研究中心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估和验收。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研究中心建设和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组织研究中心建设方案申报,落实研究中心建设,保障运行条件,开展日常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研究中心建设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估、验收和宣传等。

第七条 研究中心根据建设任务书,整合优势创新资源,汇聚高端创新人才和队伍,落实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研人才和工程技术人才培养、成果转化等建设任务,并根据本办法制定研究中心详细建设运行和经费管理办法及制度细则,报市教委备案。

第三章 申报与组建

第八条 市教委会同市人才工作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有关国家重大战略、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需求,确定海外引进战略科技人才人选和研究中心题目,择优部署研究中心建设。研究中心预期科研成果须优先在北京转化。

第九条 申请的研究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依托北京地区高校申请建设,鼓励相关领域优势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参与建设。

()主要依托学科已经列入国家双一流建设或北京高精尖学科建设,具有学科集聚优势。

()具有海外引进的战略科技人才,以及受其领导的高水平、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

()建设内容紧密结合需求,不搞拼盘打包式研究,有望取得重大原创性成果或为相关行业产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相对集中的建设场地,保障研究的科研仪器和实验设施平台。

()依托单位须承诺给予研究中心充分的人财物自主权。

()依托单位需给予研究中心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促进人才队伍合理流动等先行先试突破性政策支持。

第十条 研究中心根据建设任务灵活确定建设周期,原则上为五年,采用年度、中期和周期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建设满三年时进行中期评估,满五年时进行全面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有建设需要的可延长支持周期,最长不超过十年。

第十一条 申报与组建研究中心的基本程序:

()确定题目。申建高校结合自身优势和海外引进的战略科技人才特长,提出开展基础研究的建设题目。所有题目须与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统筹错位布局。

()建设申报。申建高校编制研究中心建设方案,提出建设申请,同时保证配套条件先到位,申请建设才启动

()论证遴选。坚持一中心、一论证”,市教委会同有关部门,邀请高校、科研、产业、投资领域熟悉国家战略和北京创新发展优势的专家,对研究中心建设方案必要性和可行性、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建设条件等进行论证,重点评审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创新性、应用性。论证通过后,市教委将拟建研究中心方案等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签订任务书。通过审批后,市教委及时与依托单位签订中心建设任务书,研究中心正式启动建设。建设任务书是研究中心建设、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以建设方案为基础,突出军令状挂帅机制,强调绩效管理,细化考核目标、考核指标及考核方法,明晰各方权责,明确最终交付物、成果转化义务、产权归属等。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研究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有独立的人、财、物自主权。依托单位应制定管理细则,厘清与研究中心人事、财务、资产管理等职责边界,明确支持、保障和监督研究中心建设的有关举措,并经依托单位党委常委会通过形成正式文件。

第十三条 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是研究中心的学术指导机构,由依托单位人员和外部专家组成。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设主1名,由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成员推荐确定。

第十四条 研究中心主任是研究中心建设的直接责任人,是行使研究中心独立的人财物自主权的第一负责人。研究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市教委批准产生。研究中心主任对研究中心科研路线、方法和进度有独立决策权,对研究中心建设经费使用有独立决策权。依托单位须对研究中心主任各项权力实行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研究中心应构建开放、流动、竞争、协同人机制,实行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严格考核、动态调整、能进能出的聘用形式。聘用人员要与研究中心签署正式聘用合同和工作任务书,明确任务职责。研究中心按照聘用合同和工作任务书进行人员考核,根据工作实绩发放绩效奖励。

第十六条 研究中心应优化人才培养,探索科教融合育人新机制、完善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新模式。主动承担高层次人才培养任务,积极培养高水平博士硕士研究生。依托单位应在研究生招生、推荐免试研究生和培养等方面给予研究中心重点支持,选聘高水平的研究中心科研人员为研究生导师,推动研究中心培养具有学科交叉背景、国际视野的优秀青年创新人才。

第十七条 研究中心实行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将重大科研工作进展成果报送主管部门。研究中心和依托单位应加强宣传,创新宣传方式,扩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研究中心形成的成果,不断提升研究中心建设影响力。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在建设周期内,市级财政对每个研究中心原则上给予每年不超过2000万元的经费支持。确为本市发展急需的,由市教委采用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按需支持,具体额度根据研究领域学科特点、攻关课题重要性、绩效考评情况等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 研究中心资金管理和使用需遵循规范管理、注重实效、公开公正、充分放权的原则,在依托单位设立专用账户、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研究中心主任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规范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 依托单位应切实履行研究中心资金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将研究中心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经费实施采取负面清单管理,中心应当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将资金全部用于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在经费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内,研究中心自主决定资金用途。但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构建和租赁、装修改造等支出;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 研究中心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研究中心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二十三条 研究中心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涉及设备采购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采购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第二十四条 研究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研究中心支持下形成的知识产权,在建设任务书中予以明确,原则上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的净收入或作价投资的股份70%归研究中心科研团队所有、30%归研究中心建设依托单位所有。研究中心取得的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北京研究中心建设资助”,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化、申报奖励等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研究中心应于每年将汇总审核后年度建设情况报告(含财务执行情况)报送市教委。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账表一致。研究中心建设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年度一并上报。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六条 研究中心应加强经费预算绩效管理,设立科学、合理、具体的绩效目标和适用于考核的结果指标,并按照关键节点设定明确、细化的阶段性目标,用于判断实质性进展。

第二十七条 考核评估包括研究中心年度评估、中期评估和周期评估,由市教委组织专家团队开展。

()年度评估:研究中心建设满年后进行总结评估,根据建设实际可组织国际同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整改完善,确保建设成效与水平。

()中期评估:全面评估和检查研究中心运行状况,考核基础研究成果产出、关键技术问题突破、开放与运行管理等。通过中期评估的研究中心,优先确定下一步支持计划。

()建设周期结束后,开展建设周期评估。重点考核研究中心产出重大原创基础研究理论成果、从源头和底层解决关键技术问题、促进研究成果转化和推广、引领相关领域技术进步等任务完成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教委以成果质量和贡献为导向,严格依据建设任务书,对研究中心建设进行年度、中期和周期绩效考核与评估,形成绩效评估结论。依托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发现弄虚作假、违反科研诚信情况严重的实行票否决

第二十九条 市教委应强化评估结果应用,建立动态管理与退出机制。加强预算绩效运行监控,实施不力、进展缓慢者,将相应减少支持力度;成果未达预期者,将视情况予以暂停拨款、中止整改和退出建设等措施,实现优胜劣汰、有进有出的良性循环。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北京研究中心,文名称为:“BeijingAdvancedResearchCenterFor××”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